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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9 題
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各機關如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由審計部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核辦
- B 由審計部逕行處分
- C 由審計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核辦
- D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負責監督財務的單位發現行政機關不配合其處分建議,而該監督單位本身並不具備直接開罰或彈劾官員的權力,你認為依照我國憲法體制,它應該向哪一個具有『糾彈』職權的最高機關尋求協助,以確保行政效率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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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時之處理方式。依據審計法第20條規定:「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根據上述明文規範可知,當審計機關遇到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法定的後續處理程序為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進行核辦。因此,選項 D 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而其餘選項之處置方式皆非審計法所明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