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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9 題

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各機關如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由審計部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核辦
  • B 由審計部逕行處分
  • C 由審計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核辦
  • D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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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負責監督財務的單位發現行政機關不配合其處分建議,而該監督單位本身並不具備直接開罰或彈劾官員的權力,你認為依照我國憲法體制,它應該向哪一個具有『糾彈』職權的最高機關尋求協助,以確保行政效率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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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我國審計機關的監督機制與法規條文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能夠清楚辨析審計機關在遇到行政機關消極對待時的法定處理程序。

審計法第 17 條的職權行使

根據《審計法》第 17 條的規範,當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特定案件時,受通知機關有義務給予負責的答復。若該機關拒不負責或答復內容不當時,審計機關雖具有監督權,但本身並非直接處分人員的權責單位。為了貫徹審計效力,法律規定此時應呈請監察院核辦,藉由監察權的介入(如彈劾、糾舉或糾正)來促使行政機關正視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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