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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5 題
為求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決定應通知下列哪一機關?
- A 原委託機關
- B 上級審計機關
- C 監察院
- D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行政委託的法律關係中,如果甲單位委託乙單位辦事,後來乙單位因為某些原因,決定將這份工作轉交給丙單位來代勞,為了確保最後的工作成果能順利交還給最初的發起人,誰是最需要被告知「現在是丙單位在處理」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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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審計法》中關於委託審計事務的行政程序。當審計機關為了辦理上的便利,決定將原有的審計事務委託給其他審計機關代為辦理時,基於行政程序的透明與對原業務權責的尊重,必須通知原委託機關。這能確保原委託方清楚了解目前案件的實際承辦單位,維持公務往來的聯繫與正確性。
委託關係的透明化原則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基礎且重要的知識點,主要鑑別考生對於行政流程細節的掌握度。這題的切入點在於理解「委託」是一種權責關係的變動,因此變動的結果自然應回歸到關係的源頭。雖然選項中出現了「上級審計機關」或「監察院」等看似具備權威性的單位,但回歸實務邏輯,最直接受影響且需要掌握進度的仍是最初發起委託的對象。你能夠避開干擾選項並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審計實務的運作邏輯已建立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