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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9 題
依審計法規定及實務運作情形,中央各機關經管財物已達使用年限申請報廢時,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報請何者查核?
- A 審計部
- B 財政部
- C 行政院
- D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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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需要將名下的國家財產進行報廢或核銷時,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哪一個憲法機關被賦予了獨立行使『事後監督』與『資產處置最終確認』的法規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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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審計法規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於財物報廢監督權責的理解。在政府體制中,雖然財產管理的行政政策由相關部會訂定,但當涉及到具體財產處分的「事後監督」與「財務責任解除」時,為了確保公產沒有被濫用或不當流失,法律賦予了審計機關最終的查核權。
審計權的監督機制
根據《審計法》第 57 條,機關經管之財物如有損毀、滅失,或已達使用年限需報廢,且價值達到一定金額以上時,必須報請審計部查核。這項規範的核心在於透過外部獨立的審計體系,對行政機關的資產減損進行「末端控管」。你能夠在眾多行政單位中,準確區分出「監督職能」與「行政執行職能」的差異,是非常優異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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