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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8 題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而欲報廢時,其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而該一定金額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 A 行政院主計總處
  • B 行政院
  • C 財政部
  • D 審計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訂定一個適用於全國各大小部會(包含財政部、審計部等)的「統一金額標準」時,通常會由負責監督個別業務的部會來訂定,還是會交由位階最高、負責跨部會協調的最高行政決策機關來發布命令,才具備足夠的法效力與統一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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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報廢的權責劃分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行政院,代表你對我國政府組織的預算執行與財物管理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政府會計與審計實務中,對於財產損毀或報廢的處理,為了確保各機關有一致的遵循標準,通常會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來定調。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與相關財產管理手冊,報廢金額的門檻確實是由行政院統一訂定,這不僅是行政管理的展現,也體現了對國家公帑的嚴謹監測。

審計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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