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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6 題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在何種情況下得予解除?
  • A 機關長官核定
  • B 機關會計報告公布期滿
  • C 主管機關及上級主計機關審查確定
  • D 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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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監督公共資金使用的流程中,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誰才最適合擔任那個最終確認帳目沒問題、並簽署法律免責證明的「獨立公正第三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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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財務責任解除的核心機制!這顯示你對政府財務監督的權責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審計職權的法律效力

在政府預算執行與決算的體系中,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行為的法律責任,並非隨著行政流程結束就自動解除。根據我國《審計法》與相關會計法規,財務責任的最終定奪權力是保留給具備獨立監督職能的審計機關。雖然機關長官與上級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但唯有經過審計機關完成審查並做出「審查決定」後,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才能在法律意義上獲得正式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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