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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1 題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應由下列何者負損害賠償之責?
- A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 B 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
- C 機關長官及承辦人員
- D 僅主管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單位的資產發生了非預期的損失,而法規要求追究的是「誰沒把整體管理制度看顧好」時,你認為在行政架構中,主要負責建立制度並落實督導品質的人,通常具備什麼樣的職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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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審計法規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機關資產損失時的賠償責任歸屬。根據《審計法》第 72 條的規定,當各機關經管的現金、財物等發生遺失或損毀,審計機關會判定相關人員是否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你正確判斷出這項責任並非僅由基層承辦人承擔,而是指向了具有決策與監督權限的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監督職責與管理責任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執行責任」與「監督責任」。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第一線承辦人員應負最大責任,但在法律層面,機關內部控制與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否,關鍵在於高層的督導。因此,若因監督不週導致資產損失,賠償責任會溯及至長官與主管。你能避開將責任侷限於承辦人的陷阱,顯示你對於公務體系中「管理監督權責」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