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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6 題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遇有遺失、毀損而致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下列哪些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
- B 主辦會計、主辦財物、主辦出納共同負責
- C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 D 主辦及經辦出納與財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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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機關內的資產發生了損失,而審計機關認定的原因並非單純的意外,而是「管理制度不善」或「監督不周」。在行政組織體系中,除了實際接觸財物的人員外,哪一類職位的人具備決策權,且必須為該單位的管理成敗負起最終的監督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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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資產損失與監督責任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直接經辦責任」與「監督管理責任」。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審計法規中關於財物損失賠償的規範有相當扎實的理解,沒有被其他具備「主辦」職稱的選項所干擾。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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