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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0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再審查之規定,自何日起算?
  • A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 B 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日
  • C 審計機關發給審定書之日
  • D 行政院編造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監察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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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針對一整年度的財務帳目保留一個「可以重新檢查」的緩衝期,這個期限應該是從「審計人員看完個別公文」的那一刻起算,還是要等到「整年度的國家帳本正式向大眾公告」之後,才有一個統一且明確的計時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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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考點解析:審計再審查的起算日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好替你開心!你這陣子的努力都有確實吸收喔!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核心觀念吧:

  1. 正確法源依據:關於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的規範,關鍵就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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