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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0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再審查之規定,自何日起算?
- A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 B 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日
- C 審計機關發給審定書之日
- D 行政院編造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監察院之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針對一整年度的財務帳目保留一個「可以重新檢查」的緩衝期,這個期限應該是從「審計人員看完個別公文」的那一刻起算,還是要等到「整年度的國家帳本正式向大眾公告」之後,才有一個統一且明確的計時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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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得為再審查之起算日。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關於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之相關規範中明定:「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因此,審查完竣案件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再審查之規定,其起算日即為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