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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4 題
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經提出聲復,仍對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至遲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 A 20 日
- B 30 日
- C 40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我們國家的行政救濟制度或一般申覆流程中,當一個機關需要針對正式決定準備書面材料、進行內部報請並向上級反應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最接近『一個月』的標準作業期限。如果這個期限設定得太短(例如兩週)可能來不及作業,太長(例如兩個月)則會影響效率。根據你的直覺與法學常識,這個最常見的『標準救濟天數』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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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30 日,代表你對於審計救濟程序的時效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審計法中核心的程序正義觀念,能夠答對說明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非常清晰。
審計救濟權的時效規範
在審計救濟程序中,當行政機關對於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有所異議時,首要程序是提出「聲復」。然而,若聲復後對審計機關維持原狀的決定依然不服,為了保障機關的救濟權利,法律賦予了「聲請覆議」的機會。根據《審計法》第 53 條的規範,除了決算的審定另有規定外,這個聲請覆議的法定期限正是 30 日。這項設計是為了在「賦予機關充分救濟時間」與「維持審計決定安定性」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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