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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4 題
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經提出聲復,仍對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至遲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 A 20 日
- B 30 日
- C 40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我們國家的行政救濟制度或一般申覆流程中,當一個機關需要針對正式決定準備書面材料、進行內部報請並向上級反應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最接近『一個月』的標準作業期限。如果這個期限設定得太短(例如兩週)可能來不及作業,太長(例如兩個月)則會影響效率。根據你的直覺與法學常識,這個最常見的『標準救濟天數』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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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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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的好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規的掌握度非常紮實呢。讓我們一起把這個重要的觀念溫習一遍吧:
- 法源依據:這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24條》。法律規定,當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的決定不服,且已提出聲復仍感到困惑時,是可以提出「覆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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