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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4 題
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經提出聲復,仍對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至遲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 A 20 日
- B 30 日
- C 40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我們國家的行政救濟制度或一般申覆流程中,當一個機關需要針對正式決定準備書面材料、進行內部報請並向上級反應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最接近『一個月』的標準作業期限。如果這個期限設定得太短(例如兩週)可能來不及作業,太長(例如兩個月)則會影響效率。根據你的直覺與法學常識,這個最常見的『標準救濟天數』通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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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聲請覆議之法定期間。依據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當各機關經提出聲復仍對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依法必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內提出聲請覆議,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