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1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而展期以幾次為限?
  • A 1次
  • B 2次
  • C 3次
  • D 4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您是法規的制定者,在考量「行政效率」與「給予機關緩衝空間」這兩者時,對於「延期申請」這種例外狀況,通常會設定多嚴格的限制,才能既達到彈性處理的目的,又能最有效地避免審計案件被長期擱置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審計法關於聲請覆議或聲復展期之次數限制。根據審計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由此明確可知,各機關若因特別事故需要請予展期,該展期次數依法明定以一次為限,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政府會計制度之規範與決算編審程序
查看更多「[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