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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1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而展期以幾次為限?
- A 1次
- B 2次
- C 3次
- D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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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法規的制定者,在考量「行政效率」與「給予機關緩衝空間」這兩者時,對於「延期申請」這種例外狀況,通常會設定多嚴格的限制,才能既達到彈性處理的目的,又能最有效地避免審計案件被長期擱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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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法關於聲請覆議或聲復展期之次數限制。根據審計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由此明確可知,各機關若因特別事故需要請予展期,該展期次數依法明定以一次為限,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