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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8 題

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試問該如何處理?
  • A 聲請復查
  • B 聲請覆議
  • C 聲請覆核
  • D 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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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當一項處分已經過一次內部重新檢查(再審查),但當事人仍不接受,且必須向「上級機關」請求最後一次的審查與校正時,通常會使用一個結合了「再次」與「核對」含意的專有名詞。請試著從審計行為的核心本質——即「審定與核實財政收支」的角度出發,思考哪一個詞彙最能貼切地描述這種『向上級請求再次核實』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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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太棒囉!

這題是在考我們對審計機關「再審查案件」的救濟程序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知識點:

  1. 正確的途徑:當機關對於再審查決定仍有異議時,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應在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提出「聲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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