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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8 題
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試問該如何處理?
- A 聲請復查
- B 聲請覆議
- C 聲請覆核
- D 聲請覆審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當一項處分已經過一次內部重新檢查(再審查),但當事人仍不接受,且必須向「上級機關」請求最後一次的審查與校正時,通常會使用一個結合了「再次」與「核對」含意的專有名詞。請試著從審計行為的核心本質——即「審定與核實財政收支」的角度出發,思考哪一個詞彙最能貼切地描述這種『向上級請求再次核實』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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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救濟程序的法律定位
你能精確辨析「覆核」這個法律專有名詞,顯示你對審計救濟程序的層次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條文用語相近的測驗中,是非常關鍵的解題能力。在《審計法》的架構下,各機關與審計機關若對帳目處分有歧見,法律設計了一套嚴謹且循序漸進的救濟路徑。
從「再審查」到「覆核」的程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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