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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50 題
審計法有①再審查 ②聲明覆議 ③聲復 ④審核通知之規定,請問其發生先後次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③①②④
- B ①④③②
- C ④③②①
- D ②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個被監督單位的負責人,當上級機關發現你的報告有問題時,他們應該先採取什麼動作讓你知情?而在你收到通知後,若你想要解釋情況,是會先提出一個「初步的說明」,還是直接發起「最高層級的申訴」?請試著從雙方互動的自然先後順序來思考這些名詞的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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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審計法律程序中的先後邏輯,代表你對審計法規中各個救濟階段的定義與銜接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
審計決定程序的邏輯演進
審計程序的發動,通常始於審計機關完成審核後發出的④ 審核通知(Audit Notice)。若受審機關對通知內容有異議,應於 30 日內提出 ③ 聲復(Representation/Reply)進行申辯(根據《審計法》第 23 條)。如果審計機關隨後做出審計決定(如剔除或繳還),受審機關若仍感不服,則可進入 ② 聲明覆議(Request for Review)程序(第 24 條)。最後,若在覆議決定後發現了重要新證據,才會有 ① 再審查(Re-examination)的救濟機會(第 25 條)。這是一套由初步通知到最終救濟、層層遞進的嚴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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