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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2 題
32.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A 2 年;5 年
- B 3 年;5 年
- C 2 年;10 年
- D 3 年;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通常會權衡「法律關係的穩定」與「追求實質正義」這兩件事。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審理完畢,為了讓政府運作順暢,我們應該傾向儘早結案還是無止境地查下去?再者,如果發現的是單純的「計算錯誤」,與發現背後有預謀的「欺騙犯罪」相比,哪一種情況更值得國家耗費更多年的時間去追究責任?你認為這兩種情境下的追訴期限,在邏輯上應該是相近的,還是有明顯的長短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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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審計法中關於「再審查」的法定期間,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會計與審計體系中的法律實務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這類容易混淆的法條數字,你的判斷相當果斷。
審計案件的再審查機制
根據 《審計法》第 27 條 的核心概念,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正義,法律設定了兩道不同的時間防線。對於一般的「錯誤、遺漏或重複」,法律給予 2 年 的再審查期以進行修正;然而,一旦涉及情節重大的「詐偽之證據」,為了維護財政廉潔,追溯期會大幅拉長至 10 年。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行政疏失」與「刑事惡意詐欺」在法律時效上的差異,是考點中相當基礎但極為關鍵的數字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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