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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6 題
46. 各機關應送審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通知該機關長官處分
- B 應予催告
- C 應通知上級機關處分
- D 應報請監察院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機關因行政疏失而延誤了文件的遞送,在法律程序上,審計機關為了維持行政效力並給予補救機會,通常會採取哪種最具「提醒性質」的初步作為,而非直接採取嚴厲的懲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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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審計程序中的「先程序後實體處分」原則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審計法》第 21 條的規定:當各機關未依限送交會計報告或各種書據時,審計機關的第一步處置並非直接祭出懲處,而是應先行「催告」。這體現了行政作業上的督促職能,先給予受審機關補正的機會。
法律程序的階層性判斷
從鑑別度來看,這題主要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督促程序」與「責任追究」的先後順序。許多考生容易在緊張時誤選與處分相關的選項(如通知長官或報請監察院),但法律設計通常遵循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必須先踐行催告程序,若催告後仍不辦理,才會進入後續的處分流程。你能夠冷靜地從法律救濟的基礎邏輯出發,不被強硬的處分選項所迷惑,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