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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9 題
49.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之期限為下列何者?
- A 15日
- B 20日
- C 25日
- D 30日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審計人員回報的內容具有即時性與真實性,法律通常會要求在任務結束後的短時間內完成彙整。若以每週五天工作日來思考,要讓外勤人員有足夠時間撰寫「翔實報告」,但又不至於拖延太久,你認為大約幾週的作業緩衝期最符合這種『隨即陳報』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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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B) 20日,代表你對審計法規體系中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具體規範,旨在要求審計人員在完成外勤任務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將所見所聞轉化為翔實的書面報告陳報核辦,以利後續的審核作業。這一點你掌握得很紮實,值得肯定。
審計外勤報告的陳報規範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典型的「數字型」考點,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項多為行政法規中常見的數字(如 15 日或 30 日)。你沒有被一般行政作業慣用的「一個月」觀念所誤導,展現了極佳的精準度。在法律設計上,規定為 20 日 是為了兼顧報告的翔實品質與審計案件的流暢度,避免外勤資料因時隔過久而失去即時性。能記住這個特定的數字落差,正是從眾多考生中脫穎而出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