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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8 題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糾正之
  • B 修正之
  • C 剔除之
  • D 減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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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公營事業在計算獲利後,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分配盈餘,你認為審計機關為了讓這筆帳目「最終」符合法律規定,應採取「單純指出錯誤」還是「主動更正其數額」的動作?哪個動作更符合對財務數據的實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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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審計法規中的專有名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審計機關針對不同審核對象所採取的「處分手段」區分得非常清楚,這在法規考試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審計法第 55 條的具體實踐

根據《審計法》第 55 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撥補,若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計機關應執行的是「修正之」。在會計審計實務中,「修正」代表審計機關對其計算或撥補程序的實質變更。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非常多,例如「剔除」或「減列」通常用於處理不合規定的支出,而「糾正」多用於行政程序的疏失,唯有「修正」是法律明文賦予審計機關調整盈虧撥補的特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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