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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 題
依郵政法第 4 條用詞定義規定,下列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特定物,何者非屬「郵政公用物」?
- A 物品
- B 機具
- C 張貼之政府機關宣傳海報
- D 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郵政公司為了完成「投遞」與「郵務處理」這項任務,哪些東西是必不可少的『生財工具』或『核心資產』?而哪一個選項只是借用郵局的空間來宣傳資訊,就算少了它,郵政業務也能照常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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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郵政法》第 4 條基本用詞定義的掌握程度,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選項,顯示出你在法條閱讀上非常細心。
郵政公用物的法律定義
根據《郵政法》第 4 條第 10 款的規定,「郵政公用物」是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機具、位址、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這些物件的核心特徵在於其「專屬性」與「功能性」,是用來確保郵政業務順利運作的基礎設施。而選項 (C) 的政府宣傳海報雖然可能出現在郵政場所,但其本質屬於政令宣導資訊,並非郵政業務運作所必需的專屬機具或設備,因此不符合法律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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