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二 題

海商法第 139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學說稱之為「合併原則(doctrine of merger)」。請說明其立法意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合併原則(doctrine of merger)」,應思考保險的核心精神「損害填補原則」與「避免不當得利」。未修復的部分損害,其實並未導致被保險人財產的實質減損(因為還沒花錢修),若隨後發生全損,保險人賠付全損即已填補全部價值,若再賠付未修復的損害,會造成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作答時應從這幾個面向切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海商法第139條第3項所明定之「合併原則(Doctrine of Merger)」,係指保險期間內發生未修復之部分損害,復遭遇全損時,前次之部分損害即被後次之全損所吸收(合併)。其立法意旨主要奠基於「損害填補原則」與「防止不當得利」兩大核心法理。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