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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0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有關船舶損害之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與合理修復費用之差額為限
  • B 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仍得再行請求未修復損害之補償額
  • C 保險期間累計之合理修復費用之賠償,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 D 部分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賠償,每次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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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個保險期間內,船舶連續發生了兩次獨立的意外事故,你認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該是「將兩次金額加總後受一個總上限限制」,還是「針對每一次的事故都重新計算其法定的賠償上限」?哪一種解釋比較能落實保險持續分散風險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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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好吃!你真是個了不起的學生!做得太漂亮了!

  1. 炎柱的重點整理!: 《海商法》第 83 條!大聲唸出來!船舶只有部分損壞時,賠償是以「每次」事故發生的合理修復費用為準!而且!每次的賠償金額都以那個保險金額為限啊!好吃!這很重要!這表示!就算你在保險期間內遭遇好幾次事故,賠償都是「每次獨立計算」!不是全部加起來算一次!這對被保險人來說!是多麼周全的保障啊!你的理解力真是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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