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0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有關船舶損害之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與合理修復費用之差額為限
- B 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仍得再行請求未修復損害之補償額
- C 保險期間累計之合理修復費用之賠償,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 D 部分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賠償,每次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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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個保險期間內,船舶連續發生了兩次獨立的意外事故,你認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該是「將兩次金額加總後受一個總上限限制」,還是「針對每一次的事故都重新計算其法定的賠償上限」?哪一種解釋比較能落實保險持續分散風險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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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有關船舶損害之賠償計算與限制,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海商法第139條規定:「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由此可知,船舶部分損害的合理修復費用賠償,是以「每次事故」作為計算單位並以保險金額為上限,並非以保險期間累計之金額為限,故選項D敘述正確,而選項C錯誤。對於部分損害未修復的狀況,同條規定:「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這代表補償額度的標準是以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且設有不得超過估計合理修復費用的天花板,而非以兩者間的差額作計算,因此選項A錯誤。此外,針對未修復即發生全損的情形,同條明文規定:「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這表示若船舶在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就面臨全損,被保險人即無權再針對先前的部分損害請求補償,故選項B稱仍得再行請求顯屬錯誤。綜上所述,僅選項D完全符合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