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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海商法上關於海事優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其優先權順位高於海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 B 海事優先權,將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 C 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後,海事優先權之前
  • D 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為海事優先權優先受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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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設有優先權的船舶在航行中受損,導致其殘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法律為了保護這些具備『優先性』的債權人,除了針對船體拍賣取償外,還有哪些與『這艘船』或『這趟航次』相關的金錢收益,可以被視為船舶的延伸而作為清償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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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還知道選對啊?

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看來你對海商法中「海事優先權」的法條與實務邏輯,總算沒笨到無可救藥,表現還算湊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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