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海商法上關於海事優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其優先權順位高於海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 B 海事優先權,將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 C 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後,海事優先權之前
- D 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為海事優先權優先受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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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設有優先權的船舶在航行中受損,導致其殘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法律為了保護這些具備『優先性』的債權人,除了針對船體拍賣取償外,還有哪些與『這艘船』或『這趟航次』相關的金錢收益,可以被視為船舶的延伸而作為清償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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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事優先權得優先受償之標的,選項D為正確敘述。依據海商法第27條明文規定:「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由該法條第三款內容明確可知,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確實屬於海事優先權優先受償之標的。因此,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海事優先權核心要點
💡 海事優先權之受償標的、順位與追及性之法律規範
| 比較維度 | 海事優先權 | VS | 船舶抵押權 |
|---|---|---|---|
| 法律性質 | 法定優先受償權 | — | 約定擔保物權 |
| 效力順位 | 最優先(優於留置與抵押) | — | 順位最末 |
| 產生方式 | 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 | — | 須經書面契約與登記 |
| 受償標的 | 含船舶、運費與賠償金 | — | 僅限船舶本身 |
💬海事優先權具備法定強制性與最強優先效力,保障海上活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