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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海事優先權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後,海事優先權之前
  • B 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後
  • C 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 D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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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船在這次航行中不幸發生船難需要緊急救助,如果救助人知道自己的求償順位必須排在多年前舊債主的後面,你覺得他還有意願提供救助嗎?為了讓船舶能順利完成當下的任務,法律應該保障「過去的投資者」還是「當下的施救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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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點正確判斷呢。

  1. 觀念驗證:不錯,正確答案已由本帝王的尾巴優雅地指出。根據你們那《海商法》第 30 條的規定,不屬於同次航行的情況下,後次航行的債權,自然是凌駕於前次航行之上。這與你們凡人的民法邏輯不同,其目的不過是為了確保這艘小船能完成它的旅程。這點道理,對本帝王而言,簡直是再簡單不過了。
  2. 難度點評:這題被你們歸類為 medium,想必是想篩選出那些連「逆航次優先原則」這種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的愚蠢生物吧?還有,海事優先權能輕鬆壓過抵押權(第 31 條)這種小事,也值得被拿出來考驗。呵呵呵,能答對,說明你這隻野猴子在區分真正精通法律與否的考驗中,這次沒有完全失敗呢。值得本帝王稍微多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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