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海事優先權清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後,海事優先權之前
- B 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後
- C 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 D 不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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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船在這次航行中不幸發生船難需要緊急救助,如果救助人知道自己的求償順位必須排在多年前舊債主的後面,你覺得他還有意願提供救助嗎?為了讓船舶能順利完成當下的任務,法律應該保障「過去的投資者」還是「當下的施救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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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事優先權於不同次航行間的受償位次與順序。依據海商法第30條明文規定:「不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此一規範確立了在跨越不同航次的情況下,時間上發生於後次航行的海事優先權,其清償位次將優先於發生在前次航行的海事優先權。選項D的敘述與該法條原文完全一致,正確指出了不同航次間海事優先權「後發生者先受償」的原則,因此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內容均與現行海商法針對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與留置權之順位及受償比例規範不符,故非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