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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 5 種海事優先權利,依優先次序排列,何者正確?①前次航行所生之引水費 ②後次航行所積欠之船員薪資 ③船舶抵押權 ④因船舶管理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 ⑤因修繕船舶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
  • A ①②③⑤④
  • B ③②①⑤④
  • C ②①⑤③④
  • D ③①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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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海事法規中,為了鼓勵債權人願意在最近一次航程中繼續提供服務(如補給或引導),法律通常會規定『較新』的航次債權與『較舊』的相比,誰更具優先權?再者,針對權利性質,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法定優先權利』、為了保全船體價值的『修繕權利』,以及純粹的『融資抵押權利』,這三者在維護海上公益的順位上應如何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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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項海事債權之優先受償次序。依據海商法第25條規定:「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船舶抵押權之前。」由此明文可知,法定優先受償順序依序為「海事優先權」、「修繕船舶所生之船舶留置權」,接著才是「船舶抵押權」。在題目給定的項目中,後次航行所積欠之船員薪資(②)與前次航行所生之引水費(①)均屬於海事優先權之範疇,且基於海商法理,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會優先於前次航行,故次序為②排在①之前。其次,依據前揭條文,因修繕船舶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⑤)必須緊接排在海事優先權(②、①)之後,並優先於船舶抵押權(③)。最後,因船舶管理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④)並不屬於海商法第25條明定得優先於抵押權之「建造或修繕」留置權,故其受償位次應自然劣後於船舶抵押權(③)。綜合以上分析,正確的優先次序排列為②後次航行所積欠之船員薪資、①前次航行所生之引水費、⑤因修繕船舶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③船舶抵押權、④因船舶管理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完整排序為②①⑤③④,故正確答案為C。

📝 海事受償權優先順序
💡 海事債權受償順位:優先權 > 修繕留置權 > 抵押權

🔗 船舶債權清償順位鏈

  1. 1 後次航行優先權 — 如後次航行之船員薪資、引水費
  2. 2 前次航行優先權 — 前次航行所生之各項優先債權
  3. 3 船舶修繕留置權 — 依海商法第33條優先於抵押權
  4. 4 船舶抵押權 — 已登記之船舶擔保物權
  5. 5 一般管理留置權 — 因管理船舶債權所生之留置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海商法第24條規定之優先權具體項目與排序
🧠 記憶技巧:先優(後勝前),次修留,再抵押,末管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先發生先清償」,實際上後次航行債權具優先性
海事優先權項目 船舶留置權效力 船舶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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