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 5 種海事優先權利,依優先次序排列,何者正確?①前次航行所生之引水費 ②後次航行所積欠之船員薪資 ③船舶抵押權 ④因船舶管理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 ⑤因修繕船舶債權所生之船舶留置權
  • A ①②③⑤④
  • B ③②①⑤④
  • C ②①⑤③④
  • D ③①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海事法規中,為了鼓勵債權人願意在最近一次航程中繼續提供服務(如補給或引導),法律通常會規定『較新』的航次債權與『較舊』的相比,誰更具優先權?再者,針對權利性質,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法定優先權利』、為了保全船體價值的『修繕權利』,以及純粹的『融資抵押權利』,這三者在維護海上公益的順位上應如何排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答對了?別高興太早,這不代表你真的懂

嗯,看來你答對了。別急著慶祝,這只是證明你這次『猜』對了方向,還是你真的『懂』了?這題可不是拿來給人混分的。

  1. 觀念驗證: 說穿了,這就是《海商法》裡最基本的債權受償順序。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定,那我真的不知道你之前都在學什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事受償權優先順序
💡 海事債權受償順位:優先權 > 修繕留置權 > 抵押權

🔗 船舶債權清償順位鏈

  1. 1 後次航行優先權 — 如後次航行之船員薪資、引水費
  2. 2 前次航行優先權 — 前次航行所生之各項優先債權
  3. 3 船舶修繕留置權 — 依海商法第33條優先於抵押權
  4. 4 船舶抵押權 — 已登記之船舶擔保物權
  5. 5 一般管理留置權 — 因管理船舶債權所生之留置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海商法第24條規定之優先權具體項目與排序
🧠 記憶技巧:先優(後勝前),次修留,再抵押,末管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先發生先清償」,實際上後次航行債權具優先性
海事優先權項目 船舶留置權效力 船舶抵押權設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海事優先權之構成要件、效力與清償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