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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3 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下列受償順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事優先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船舶抵押權優先於船舶留置權
  • B 救助報酬優先於清除沉船費用,清除沉船費用優先於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
  • C 船員薪資債權優先於旅客傷亡賠償請求,旅客傷亡賠償請求優先於救助報酬
  • D 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優先於碰撞債權,碰撞債權優先於運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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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海上發生事故,船舶所欠下的債務中,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障『維持船員生活的薪資』,還是『對外部救助者的報酬』?請試著從『保護生命優先於保護財產』的角度來思考這些權利的優先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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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同次航行中海事優先權之受償順序。根據海商法第24條規定,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依序為:第一款「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第二款「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以及第三款「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依此明文規定檢視選項,船員薪資債權屬於第一款所列之債權,受償位次優先於屬於第二款的旅客傷亡賠償請求,而旅客傷亡賠償請求之位次又優先於屬於第三款的救助之報酬。因此,選項C的受償順序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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