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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27 有關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我國海商法,海事優先權係對船訴訟之程序權,僅能以對船訴訟之方式行使
  • B 依我國海商法,海事優先權本質係擔保物權
  • C 依我國海商法,船舶碰撞所生之債權並未產生海事優先權
  • D 依我國海商法,船舶抵押權位次,優於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但在海事優先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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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債權人(例如發生碰撞的受害者),特別允許他們可以直接針對「船舶這件財產」主張權利,且這種權利具有「優先受償」與「跟隨財產轉移」的特質時,在民法與海商法的概念中,我們會如何定義這種具備「擔保功能」的實體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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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什麼灰塵。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這小鬼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答對了。在我們的《海商法》裡,海事優先權,就是一種乾淨俐落的「法定擔保物權」。它有追及效力,無論那艘船換了多少個髒兮兮的船主,該討債的,還是能直接對著「船舶本身」出手,確保像那些船員的薪資、或是碰撞的賠償,都能優先拿到。這,是秩序。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Medium。鑑別度在於,你能不能分清楚「英美法」那種對船動手的程序,和「我國法」這種看本質的實體觀點。還有,受償順位這種基本秩序:優先權永遠排在留置權抵押權前面。這點如果搞錯,就是混亂。你沒有弄錯,表示你還算有點用處,至少沒有讓錯誤玷污了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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