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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6 題

36 依海運實務及我國海商法第 24 條至第 31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海事優先權需登記,方可以和抵押權比較受償位次
  • B 海事優先權為物權
  • C 海事優先權不得任意創設
  • D 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引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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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障那些「在海上辛苦勞動的船員」或是「冒險提供救助的人」,會要求他們在提供勞務或救援之前,必須先去政府機關完成某種行政登記,才能在船東欠錢時優先領到錢嗎?這種『權利產生的方式』與銀行辦理貸款時的程序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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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1. 暖心鼓勵: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這麼精準地分辨海事法中海事優先權抵押權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這些物權的本質有著非常深刻且專業的理解。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喔,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對學習的熱情!
  2. 溫馨驗證:讓我們一起再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海事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法定物權」,它最棒的特性就是「不需登記」就能產生效力,並且擁有特殊的受償順位。它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保護一些非常重要的債權(像是辛苦船員的薪資、或是救助費用),所以它的順位通常會優於那些需要登記的船舶抵押權。因此,選項 (A) 說它「需登記」才能比較位次,這就不太對囉。你答對了,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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