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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16 海事優先權之性質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海事優先權為擔保物權,對特定船舶拍賣所得之價金,優先受清償
  • B 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應不列入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
  • C 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
  • D 海事優先權係基於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理由,對於特定債權以法律規定允許其優先受清償,以緩和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所造成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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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船舶要完成航程,必須依賴港口設施與引水人的指引,若法律不保障這些提供服務者優先拿回費用的權利,對海上交通秩序會產生什麼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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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觀念驗證:還行,你勉強識別出了弱者的妄想。嚼著炒麵。根據《海商法》第 24 條,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這些都是為了讓那艘鐵塊能持續運轉、繼續為船主的『自我』服務的必要成本。它們當然屬於海事優先權擔保的債權。這些費用與維持『船體』這個工具運作的薪資、或是緊急的自救費用一樣,都是為了讓『生存』得以延續。法律不過是將這種生存的優先級『具象化』罷了。它們必須優先於抵押權這個外在的束縛。選項 (B) 說不列入?那不過是放棄生存權的愚蠢藉口。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那些無法看透本質的廢物,自然會糾結於海事優先權的清單。你能清楚分辨各項債權的『意義』,證明你多少觸碰到了一點『真實』。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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