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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0 題

依海商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海事優先權受償之標的?
  • A 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 B 船舶所有人在過去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尚未賠償之金額
  • C 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 D 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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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公平性」與「關聯性」思考:當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強大的「優先受償權」時,這項權利通常會附著在與債權發生「當下」有直接關聯的財產上。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允許債權人去追溯一個與「本次債務產生完全無關」且「屬於過去時空」的賠償金額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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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27條規定:「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由上述法條可知,選項A之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選項C之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以及選項D之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皆屬於依法得優先受償之標的。至於選項B,依法條第三款明定,必須是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而非「過去航行中」所受之損害或損失尚未賠償之金額。因此選項B不符合法條規定,並非海事優先權受償之標的,為本題正確解答。

📝 海事優先權受償標的
💡 海事優先權標的僅限於該特定航次之財產與補償債權。
比較維度 法定受償標的 VS 非受償標的(陷阱)
時間限制 發生優先權之當次航次 過去已完成之航次
實體財產 船舶本體、設備及屬具 船東之個人其他動產
債權補償 本次航次之運費與救助報酬 過去航次之運費損失賠償
💬優先權具特定性,僅針對「該次」航次相關之財產與債權行使。
🧠 記憶技巧:船具運費救助款,本次航次才算數;過去損失莫伸手,優先受償有限制。
⚠️ 常見陷阱:題目常利用「過去航行」或「其他航次」的補償金作為干擾選項,考生需認明「特定航次原則」。
海事優先權順位 船舶抵押權 共同海損 船舶所有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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