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0 題
依海商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海事優先權受償之標的?
- A 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 B 船舶所有人在過去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尚未賠償之金額
- C 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 D 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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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公平性」與「關聯性」思考:當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強大的「優先受償權」時,這項權利通常會附著在與債權發生「當下」有直接關聯的財產上。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允許債權人去追溯一個與「本次債務產生完全無關」且「屬於過去時空」的賠償金額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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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27條規定:「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由上述法條可知,選項A之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選項C之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以及選項D之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皆屬於依法得優先受償之標的。至於選項B,依法條第三款明定,必須是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而非「過去航行中」所受之損害或損失尚未賠償之金額。因此選項B不符合法條規定,並非海事優先權受償之標的,為本題正確解答。
海事優先權受償標的
💡 海事優先權標的僅限於該特定航次之財產與補償債權。
| 比較維度 | 法定受償標的 | VS | 非受償標的(陷阱) |
|---|---|---|---|
| 時間限制 | 發生優先權之當次航次 | — | 過去已完成之航次 |
| 實體財產 | 船舶本體、設備及屬具 | — | 船東之個人其他動產 |
| 債權補償 | 本次航次之運費與救助報酬 | — | 過去航次之運費損失賠償 |
💬優先權具特定性,僅針對「該次」航次相關之財產與債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