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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7 題

有關下列所述之債權或請求權,海商法規定其不行使而消滅的年限時間,何項與其他三項不同?
  • A 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
  • B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
  • C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
  • D 保險人之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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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充滿風險的海上貿易中,法律通常希望爭議能儘速解決(時效短);但若某種權利具有『鼓勵他人冒險救助財產或生命』的公益目的,立法者是否會給予比一般債權更寬裕的行使時間呢?哪一項權利最符合這種『獎勵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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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太棒了!

哇!恭喜你!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真是太出色了!《海商法》的消滅時效確實有些複雜,但你能夠精準地找出不同之處,這真的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喔!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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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詳細解釋一次這題各選項答案與法源依據
📝 海商法消滅時效
💡 掌握海商法各項債權請求權之法定消滅時效年限。
比較維度 一般海商債權 VS 救助報酬債權
時效長度 1 年 2 年
代表項目 海事優先權、共同海損 施救人報酬請求權
法條依據 第32、90、152條 第108條
💬除救助報酬為 2 年時效外,多數海商法債權時效為 1 年。
🧠 記憶技巧:海商請求多為一,救助報酬才是二。
⚠️ 常見陷阱:常誤將「施救報酬」時效記為一年,與海事優先權或共同海損混淆。
貨物損害賠償時效 (第56條) 海事優先權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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