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時效如何計算?
- A 被救助船舶安全抵達港口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施救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事故發生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實務邏輯思考:如果一場海難救助持續了數週,救助人的『報酬請求權』應該是從『意外剛發生』時就起算,還是要等到『任務告一段落』後才能確定金額?此外,考慮到跨國法律訴訟的繁瑣,法律通常會給予救助者較充裕(超過一年)還是較短促的時間來準備追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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