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時效如何計算?
- A 被救助船舶安全抵達港口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施救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事故發生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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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邏輯思考:如果一場海難救助持續了數週,救助人的『報酬請求權』應該是從『意外剛發生』時就起算,還是要等到『任務告一段落』後才能確定金額?此外,考慮到跨國法律訴訟的繁瑣,法律通常會給予救助者較充裕(超過一年)還是較短促的時間來準備追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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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計算方式。依據海商法第103條規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關於此項權利之時效規定,同條文明文指出:「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為救助完成日,且期間為二年。對照題目選項,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C、D所述之起算日(如抵達港口之日、施救日、事故發生日)或期間(如一年)皆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