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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時效如何計算?
  • A 被救助船舶安全抵達港口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救助完成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施救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事故發生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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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實務邏輯思考:如果一場海難救助持續了數週,救助人的『報酬請求權』應該是從『意外剛發生』時就起算,還是要等到『任務告一段落』後才能確定金額?此外,考慮到跨國法律訴訟的繁瑣,法律通常會給予救助者較充裕(超過一年)還是較短促的時間來準備追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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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計算方式。依據海商法第103條規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關於此項權利之時效規定,同條文明文指出:「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為救助完成日,且期間為二年。對照題目選項,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C、D所述之起算日(如抵達港口之日、施救日、事故發生日)或期間(如一年)皆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 海難救助報酬時效
💡 救助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兩年間不行使則消滅。

🔗 救助報酬請求權時程鏈

  1. 1 開始救助 — 施救人展開救助行動
  2. ↓
  3. 2 救助完成 — 【起算點】救助任務結束之日
  4. ↓
  5. 3 兩年期間 — 法律保障之請求權行使期限
  6. ↓
  7. 4 時效屆滿 — 逾兩年未行使,請求權消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共同海損分配請求權時效通常僅為一年,須區別記憶。
🧠 記憶技巧:救助完成是起點,兩年時效要記遠。
⚠️ 常見陷阱:常將起算點誤認為「事故發生日」或「抵達港口日」,或與一年期的短期時效混淆。
海商法 共同海損時效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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