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甲船遇難,乙船基於無因管理前往救助,於同年月 5 日安全將甲船拖救至港口完成。下列關於乙船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 105 年 7 月 5 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 105 年 7 月 5 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項報酬必須等到「任務圓滿達成」後才能確定金額與請求權,那麼計算追訴期的「起點」,應該設定在「災難發生的那一刻」,還是「救助任務順利結束、船隻入港的那一天」呢?此外,海上貿易講求效率,其法律規定的時效通常會比一般民法(15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海商法中有關施救人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與期間。依據海商法第103條規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且「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本題中,乙船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前往救助遇難之甲船,並於同年月 5 日安全將其拖救至港口,故救助完成日為 105 年 7 月 5 日。依照前揭規定,乙船的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救助完成日即 105 年 7 月 5 日起算,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D。

🏷️ 相關主題

海商法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