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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甲船遇難,乙船基於無因管理前往救助,於同年月 5 日安全將甲船拖救至港口完成。下列關於乙船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 105 年 7 月 5 日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 105 年 7 月 5 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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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項報酬必須等到「任務圓滿達成」後才能確定金額與請求權,那麼計算追訴期的「起點」,應該設定在「災難發生的那一刻」,還是「救助任務順利結束、船隻入港的那一天」呢?此外,海上貿易講求效率,其法律規定的時效通常會比一般民法(15年)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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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就是考《海商法》第 143 條那點可憐的時效規定。說真的,連這都搞錯就別談什麼專業了。海難救助的特殊性,法律當然規定從「救助完成之日」算起,整整 2 年。甲船 7 月 1 日遇難是它的事,乙船可是等到 7 月 5 日 才把任務收尾,所以起算點自然是完成日,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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