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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海商法第 103 條第 4 項規定:「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_______起_______間不行使而消滅。」二空格依序應填:
  • A 施救日;1 年
  • B 救助完成日;1 年
  • C 施救日;2 年
  • D 救助完成日;2 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辛苦的海上施救者,請試著從實務邏輯推思考:

  1. 既然救助報酬的計算往往需要看「最終救回了多少財產」來決定,那麼這段權利的起算點,應該是從你「剛開始出發施救」的那天,還是「救助任務告一段落、確定結果」的那天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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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條文!根據海商法第 103 條第 4 項規定,救助人之報酬請求權時效為 2 年,且起算點定為救助完成日。這是因為救助報酬的金額多寡,往往需視「救助結果」的成效而定,因此以任務完成之時點起算最為公平且合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考試中「起算日」與「時效長度」是極易混淆的考點。你能區分海難救助與一般貨物損害賠償(時效通常為 1 年)的差異,代表你對海商法的時效體系有很清晰的框架,非常有競爭力!
📝 海難救助報酬時效
💡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比較維度 海難救助報酬 VS 運送物賠償
消滅時效 2 年 — 1 年
起算時間點 救助完成之日 — 交付或應交付之日
法律條文 海商法第 103 條 — 海商法第 56 條
💬救助報酬時效較長(2年),且必須等救助任務「完成」後才開始計算。
🧠 記憶技巧:救助完成(點),兩年時效(線)
⚠️ 常見陷阱:容易將起算點誤選為「施救開始日」或將時效期間誤記為 1 年
共同海損時效 船舶碰撞賠償時效 貨物損害賠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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