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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船舶發生海難時,下列有關救助報酬之海商法令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 B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C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開始啟動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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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海上救助任務因為規模宏大而耗時數週,在法律公平性與實務操作上,應該在「剛開始救人」時就起算兩年的請求時效,還是等到「確定把船救回來、任務告一段落」後再開始起算,才比較符合計算報酬價值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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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的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海商法第103條明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而關於該項權利的消滅時效,同條文亦明確規範:「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選項C將時效之起算時點誤植為「自救助開始啟動日起」,與法條所定之「自救助完成日起」不符,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

📝 海難救助報酬規範
💡 海難救助報酬之請求要件、金額決定方式與二年時效。
比較維度 得請求報酬 VS 不得請求報酬
施救意願 合意或無拒絕之救援 被正當理由拒絕後強行施救
拖船關係 非履行原契約之救助 僅履行原拖船契約義務
時效限制 救助完成日起算兩年內 逾救助完成日兩年時效
💬報酬請求權核心在於「非義務性」及「救助完成起算二年」之時效。
🧠 記憶技巧:完成起算兩年期,強行救助不給錢,拖船契約要除外。
⚠️ 常見陷阱:將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誤導為「救助開始日」,法規正確應為「救助完成日」。
共同海損 船舶碰撞 海上拖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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