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船舶發生海難時,下列有關救助報酬之海商法令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 B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C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開始啟動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海上救助任務因為規模宏大而耗時數週,在法律公平性與實務操作上,應該在「剛開始救人」時就起算兩年的請求時效,還是等到「確定把船救回來、任務告一段落」後再開始起算,才比較符合計算報酬價值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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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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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識破陷阱!根據《海商法》第 120 條,救助報酬請求權的 2 年消滅時效,起算點應為「救助完成之日」而非「開始之日」。法律如此規定,是因為救助是否成功、勞務程度及獲救財產的價值,必須等到任務完整結束後才能精確衡量與計算。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記得「2 年」這個數字,卻容易忽略法律條文中關於「時效起算點」的精確定義。你能注意到「開始啟動」與「完成」的差異,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學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