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船舶發生海難時,下列有關救助報酬之海商法令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
- B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C 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開始啟動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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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海上救助任務因為規模宏大而耗時數週,在法律公平性與實務操作上,應該在「剛開始救人」時就起算兩年的請求時效,還是等到「確定把船救回來、任務告一段落」後再開始起算,才比較符合計算報酬價值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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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的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海商法第103條明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而關於該項權利的消滅時效,同條文亦明確規範:「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選項C將時效之起算時點誤植為「自救助開始啟動日起」,與法條所定之「自救助完成日起」不符,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
海難救助報酬規範
💡 海難救助報酬之請求要件、金額決定方式與二年時效。
| 比較維度 | 得請求報酬 | VS | 不得請求報酬 |
|---|---|---|---|
| 施救意願 | 合意或無拒絕之救援 | — | 被正當理由拒絕後強行施救 |
| 拖船關係 | 非履行原契約之救助 | — | 僅履行原拖船契約義務 |
| 時效限制 | 救助完成日起算兩年內 | — | 逾救助完成日兩年時效 |
💬報酬請求權核心在於「非義務性」及「救助完成起算二年」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