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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我國海商法有關船舶拖帶及其施救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
  • B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可以契約事先另有訂定者
  • C 拖船與被拖船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可得請求報酬
  • D 拖船進行船舶拖帶施救之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僅能請求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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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國際性的海事或貿易糾紛時,除了耗時較長的「法院訴訟」外,法律通常還會提供哪一種更具備專業性、效率,且同樣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第三方紛爭解決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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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船舶拖帶及施救之錯誤敘述,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依據海商法第105條規定:「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由此可知,當進行船舶拖帶施救之救助報酬協議不成時,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除了請求法院裁判外,亦得選擇提付仲裁來解決爭議。選項D敘述稱協議不成時「僅能請求法院裁判之」,排除了法條中明文賦予的仲裁途徑,限縮了當事人的權利,與法規不符,因此選項D錯誤。

📝 船舶拖帶與救助規範
💡 船舶拖帶之損害責任歸屬及救助報酬爭議之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損害賠償 (拖帶) VS 救助報酬 (施救)
預設主體 拖船所有人負擔 — 由獲救助人支付
契約自由 可以契約另行訂定 — 以當事人協議為先
爭議救濟 民事訴訟救濟 — 法院裁判或「仲裁」
💬兩者皆尊重當事人契約自由,但救濟管道除法院外尚包含仲裁。
🧠 記憶技巧:拖損負責屬拖船,契約另約更周全;報酬協議若不成,裁判仲裁皆可行。
⚠️ 常見陷阱:選項中出現「僅能」、「唯一」等限制性字眼時須提高警覺,海商法爭議通常包含「仲裁」管道。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 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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