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我國海商法有關船舶拖帶及其施救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
- B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可以契約事先另有訂定者
- C 拖船與被拖船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仍可得請求報酬
- D 拖船進行船舶拖帶施救之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僅能請求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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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船舶拖帶及施救之錯誤敘述,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依據海商法第105條規定:「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由此可知,當進行船舶拖帶施救之救助報酬協議不成時,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除了請求法院裁判外,亦得選擇提付仲裁來解決爭議。選項D敘述稱協議不成時「僅能請求法院裁判之」,排除了法條中明文賦予的仲裁途徑,限縮了當事人的權利,與法規不符,因此選項D錯誤。
船舶拖帶與救助規範
💡 船舶拖帶之損害責任歸屬及救助報酬爭議之救濟途徑。
| 比較維度 | 損害賠償 (拖帶) | VS | 救助報酬 (施救) |
|---|---|---|---|
| 預設主體 | 拖船所有人負擔 | — | 由獲救助人支付 |
| 契約自由 | 可以契約另行訂定 | — | 以當事人協議為先 |
| 爭議救濟 | 民事訴訟救濟 | — | 法院裁判或「仲裁」 |
💬兩者皆尊重當事人契約自由,但救濟管道除法院外尚包含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