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35 海商法對於海難救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不得請求報酬
- B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而有效果者,得請求報酬
- C 船長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D 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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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案件中,如果施救人的努力雖然最終沒能保住沈沒的貨物,但卻成功防止了船上油料外洩造成生態浩劫,你認為法律為了鼓勵這種對環境有益的勞務,應該如何設計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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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難救助之報酬請求相關規定。依據《海商法》第103條規定:「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由此可知,當施救人所施救的對象有損害環境的疑慮時,依法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故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