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海難救助中救助人命之法律效果?
- A 施救人有救助報酬請求權
- B 除船舶碰撞之情形外,船長對受危難之人無救助義務
- C 施救人對於其因救助人命而得主張之權利,以救助有效果為前提
- D 施救人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若有一場海難,甲船救了所有受難者,乙船救了那艘價值數億的貨輪。如果法律規定『沒救到財產就沒錢拿』,會不會導致往後大家只搶著救船而不救人?為了避免這種道德風險,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讓救人者也能從這場救援行動的總體價值中獲得應有的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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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難救助中關於救助人命之法律效果。依據海商法第107條明文規定:「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由此可知,在實施海難救助之過程中,救助人命的施救人縱使未直接救助財產,依法仍得就船舶及財物所產生之救助報酬金主張參加分配的權利。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海難救助之人命救助
💡 救助人命無直接報酬,但可分配財物救助所得之報酬金。
| 比較維度 | 財物救助 | VS | 人命救助 |
|---|---|---|---|
| 直接報酬請求權 | 有,對船東或貨主行使 | — | 無,不得向被救者請求 |
| 報酬來源 | 依救獲財產價值而定 | — | 參加財物救助報酬之分配 |
| 法律效果 | 救助人可得報酬金 | — | 具備分配請求權 |
| 成立前提 | 救助須有效果 | — | 須伴隨財物救助成功 |
💬救人命者雖無獨立報酬,但享有參與財產救助金分配的紅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