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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海難救助中救助人命之法律效果?
  • A 施救人有救助報酬請求權
  • B 除船舶碰撞之情形外,船長對受危難之人無救助義務
  • C 施救人對於其因救助人命而得主張之權利,以救助有效果為前提
  • D 施救人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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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有一場海難,甲船救了所有受難者,乙船救了那艘價值數億的貨輪。如果法律規定『沒救到財產就沒錢拿』,會不會導致往後大家只搶著救船而不救人?為了避免這種道德風險,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讓救人者也能從這場救援行動的總體價值中獲得應有的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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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難救助中關於救助人命之法律效果。依據海商法第107條明文規定:「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有參加分配之權。」由此可知,在實施海難救助之過程中,救助人命的施救人縱使未直接救助財產,依法仍得就船舶及財物所產生之救助報酬金主張參加分配的權利。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 海難救助之人命救助
💡 救助人命無直接報酬,但可分配財物救助所得之報酬金。
比較維度 財物救助 VS 人命救助
直接報酬請求權 有,對船東或貨主行使 無,不得向被救者請求
報酬來源 依救獲財產價值而定 參加財物救助報酬之分配
法律效果 救助人可得報酬金 具備分配請求權
成立前提 救助須有效果 須伴隨財物救助成功
💬救人命者雖無獨立報酬,但享有參與財產救助金分配的紅利權利。
🧠 記憶技巧:人命無價沒報酬,分得獎金找財物。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救助人命可以直接向被救者索取報酬,或是以為救人沒有任何權利。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救助報酬分配比例 船長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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