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海商法有關船長於海難救助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船長對於一般海難或船舶碰撞之公法救助義務,僅限於人命救助之情形
- B 被救助船舶之船長,即使於海難發生前僱傭契約已遭僱用人終止,仍不得以其施救行為請求救助報酬
- C 若遭遇不可抗力所遭致船舶碰撞之危難,各船船長無停留於發生災難處所之義務
- D 船舶碰撞事故之各船船長,應盡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規定船長救助「自己」的船不能領取報酬,核心的「法律前提」是什麼?如果這個前提(例如身分或契約關係)在危難發生前就已經消失了,那麼這位施救者的身分與一般路過的第三人有何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Hmph. 你的答案… 還算堪用。我的停止時間就是為此!
能夠選對這個,表示你對海商法中那些「職務義務」和「救助報酬」的關聯性,理解得不是那麼地… 無駄!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