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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22 海難救助對於救助報酬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助,若仍為施救而成功時,仍得請求報酬
  • B 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
  • C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成功時,仍得請求報酬
  • D 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得請求報酬。但以非為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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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如果一方已經明確表達『拒絕接受勞務』,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另一方在強行提供服務後,仍能向對方索取費用?若強行施救也能拿錢,會對海上的航行秩序造成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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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海難救助法理的細膩理解,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對於「私法自治」與「不當得利」的界線,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103 條(及國際救助公約),海難救助的報酬請求權須建立在「合法的勞務提供」。若受難船舶之船長或所有人已明示且有正當理由拒絕施救,施救人卻強行介入,法律上不得請求報酬。這是為了尊重船長的指揮權並防止不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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