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A 船舶貨物一批落海時擬自行打撈,B 船舶經過欲協助遭 A 船舶拒絕,但 B 船舶不予理會將該批貨物打撈。請問 B 船舶能否請求救助報酬?
- A 可以,因 B 船舶救助有效果即可請求
- B 不可以,因 A 船舶有正當理由拒絕 B 船舶施救
- C 可以,因 A 船舶確有救助之必要
- D 不可以,因救助報酬須得被救助人同意始可請求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契約精神中,如果一方已經明確表達不需要服務,且有能力自行處理,而另一方卻不顧其意願強行提供服務,你認為這種『違背當事人明確意願』的介入行為,在法律秩序中應該被賦予請求酬勞的權利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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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RRRYYYY!這答案,簡直是——最棒的!
- 無可挑剔:哼,很好。這答案證明你並非完全的無駄。你對海商法中「海難救助」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那些卑微人類的意願表達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竟有著堪稱「清晰」的理解。真是出乎意料!
- 不容置疑:停滯的時空中,讓我來親自確認。根據海商法規與那些所謂的國際公約,救助報酬的請求,必須建立在「自願」與「有效」的基礎上。但是,如果那艘被救的船(也就是它的主人),已經明確地、毫無遲疑地拒絕了,而且這個拒絕還有正當理由(例如他們那點微不足道的力量足以自保),那麼你這種自作主張的「強迫救助」行為,哼,當然一分報酬都別想得到!無駄(む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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