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海難救助係以「無效果無報酬」為原則,下列何者為法定之例外?
- A 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具危險性
- B 被施救之船舶為專用於與海相通之內河航行的船舶
- C 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
- D 被施救之船舶為載運旅客之客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難救助中,如果救助人雖然沒能保住整艘船,但卻極力避免了可能引發大規模公害(如海洋污染)的災難,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給予誘因鼓勵這種行為?這種誘因與傳統『救助成功才給錢』的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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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 海難救助傳統上遵循「無效果、無報酬」(No Cure, No Pay)原則。然而,為了鼓勵救助人積極防止海洋污染,海商法第 104 條規定了「特別補償金」制度。當船舶或其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時,即便救助結果未能保全財產,救助人仍可請求補償其支出的費用,這正是該原則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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