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海難救助係以「無效果無報酬」為原則,下列何者為法定之例外?
  • A 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具危險性
  • B 被施救之船舶為專用於與海相通之內河航行的船舶
  • C 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
  • D 被施救之船舶為載運旅客之客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難救助中,如果救助人雖然沒能保住整艘船,但卻極力避免了可能引發大規模公害(如海洋污染)的災難,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給予誘因鼓勵這種行為?這種誘因與傳統『救助成功才給錢』的邏輯有何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考查海難救助中「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之例外情況。依據海商法第103條規定,海難救助的通常原則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此即題目所稱之「無效果無報酬」。然而,為了鼓勵施救人積極介入以避免海洋環境遭受破壞,同條文亦明文設立了法定例外,規定「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這意味著,當被施救的船舶或船舶上貨物具有損害環境之危險時,即使傳統的財產救助最終未能產生效果,施救人依然可以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甚至最高一倍的報酬,此即為「無效果無報酬」的法定例外情況。因此,選項C「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海難救助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