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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2 下列何者不是海難救助之構成要件?
  • A 被救助標的須是海難救助法肯認之海事財產
  • B 標的係處於危險
  • C 施救人係依任何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
  • D 救助應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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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設置「救助獎勵金」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獎勵那些「本來就領薪水在做這份工作」的人,還是為了鼓勵那些「本來可以轉頭就走,卻願意冒險伸出援手」的人?哪一種情況更符合『額外獎勵』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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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海難救助(Salvage)的核心精神在於鼓勵「自發性」的英勇行為。法律上構成救助請求權的前提,必須是施救者並無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如果施救人是基於職務(如該船船員)或契約(如原本就在執行拖帶合約),則不符合「自願性」原則,因此不能主張海難救助獎金。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的救援行為」與「法律定義下的海難救助」。大多數人直覺會認為有救就有獎,但法律更看重無義務性效果性(No Cure, No Pay)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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