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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29 船舶拖帶與海難救助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船舶拖帶報酬,以有效果為請求報酬之要件,海難救助則否
  • B 船舶拖帶報酬為船舶保險實務條款承保之費用風險,海難救助報酬則不是
  • C 船舶拖帶報酬,以被拖船舶之價值為限,海難救助報酬則以施救人所動用之人力成本為限
  • D 船舶拖帶報酬不得主張海事優先權,海難救助報酬得主張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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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為了鼓勵他人自發性地在「危險時刻」冒險去拯救海上遇難的財產,與處理平時「預約好」的例行性勞務服務相比,哪一種行為更有必要在法律上賦予一種「強力的優先受償保障」,以確保施救者一定能拿回他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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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核心在於區分「契約義務」與「緊急救助」。海難救助基於公益與鼓勵冒險精神,法律賦予其海事優先權,能優先於抵押權受償;而船舶拖帶通常僅為一般的勞務契約,並不具備此法律位階。此外,海難救助遵循「無效果、無報酬」原則,這與選項 (A) 的敘述正好相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要求考生不僅要理解名詞定義,還要深入掌握《海商法》中關於報酬請求權與擔保物權的法律屬性,是檢驗法律實務基礎的經典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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