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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0 題

海難救助施救人的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五年
  • D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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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時,為了促使權利人盡速行使權利,針對具有高度變動性或跨國性的商業案件,通常會設定比一般十五年更短的時效。若考量到侵權行為或特定契約在民法中的「常見短期消滅時效」,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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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難救助施救人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據海商法第103條規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施救人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施救人同時有前二項報酬請求權者,前項報酬應自第一項可得請求之報酬中扣除之。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此法條明文可知,施救人的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算,經過二年間不行使即歸於消滅,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 海難救助請求時效
💡 救助報酬請求權自完成日起算,時效為兩年。
比較維度 貨物賠償請求權 VS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
時效期間 一年 — 二年
起算點 貨物交付或應交付日 — 救助完成之日
法規依據 海商法第 56 條 — 海商法第 143 條
💬海商法中救助與碰撞時效通常為兩年,較貨損之一年長。
🧠 記憶技巧:海難救助「救兩年」,救救(99)我吧變兩年
⚠️ 常見陷阱:常與貨物毀損滅失的一年時效,或民法的一般債權十五年時效混淆。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時效 共同海損分擔請求權 運送人責任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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