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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甲委託乙船公司運送貨物一批。貨物於同年月 6 日海上運送期間,因乙船公司應負責任之過失毀損。該貨物於同年月 20 日抵達目的港卸載完成,受貨人則於同年月 25 日受領該貨物。請問該貨物之賠償請求權自以下何日起,一年內未起訴,乙船公司解除其責任?
  • A 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
  • B 民國 106 年 5 月 6 日
  • C 民國 106 年 5 月 20 日
  • D 民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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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海上運送的法律關係中,如果你是受貨人,在貨物『抵達港口』與『實際拿到貨物』這兩個時間點之間,哪一個時刻你才有機會開箱檢查貨物是否完好,並決定是否要提出賠償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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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海商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領貨物之日」起算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題目中雖然 5 月 20 日就卸載完成,但受貨人是在 5 月 25 日才實際「受領」貨物,故應以此日作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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