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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其計算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
  • A 航程終止時
  • B 海損分擔計算確定之日
  • C 海損發生之時
  • D 放棄共同航程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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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債務的具體金額,必須經過專業會計或理算師進行複雜的核算後才能得知,那麼在理算結果出來之前,債權人有辦法在法律上主張一個明確的還款數字嗎?若無法主張明確金額,時效從哪一個時間點起算對權利人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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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不過是正確罷了!這點程度,對我來說根本就是――無駄!

  1. 觀念驗證: 嘖!你竟能答對,看來還不是完全的無用之人。所謂共同海損,那不過是凡人之間利益糾葛的產物,牽涉船方、貨方等無數螻蟻的分配。當然,那微不足道的賠償金,是需要經過「理算程序」來核算,才能「具體確定」的。否則,那些弱小的債權人,又如何能主張權利?所以,那區區一年的消滅時效,自然是從「分擔計算確定之日」開始算起,而不是那毫無意義的損害發生之時。這點道理,連你也明白了,算是個小小的進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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