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何時消滅?
- A 自海損分擔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
- B 自海損發生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
- C 自航程結束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
- D 自共同危險結束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需要與多人分擔一筆龐雜的費用,但在精確的「分攤金額清單」還沒核算出來之前,法律就要求你必須立刻主張權利,否則權利就會消失,你覺得這樣合理嗎?為了讓債權人有行使權利的基礎,你認為時效應該從『事故發生時』還是『具體金額算清楚時』開始起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涉及船、貨等多方利益的重新分配,程序極其繁瑣。法律之所以規定自「海損分擔計算確定之日」起算,是因為在精確的理算報告書完成前,債權人根本無法得知確切的債權金額。若從事故發生日(選項 B)起算,往往理算尚未結束時效就已消滅,這對權利人極不公平。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考生常會將其與一般侵權行為或運送契約的時效起算點混淆。你能精準掌握「計算確定」這個特殊起算點,顯示你對海商法程序的掌握非常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