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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26 有關共同海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不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 C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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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海上災難中,為了救全船而犧牲了部分貨物,但最後要求你分擔的費用竟然「高於」你剩下來那批貨物的價值,從保障權益與公平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強制你賠錢,還是允許你直接放棄那批貨物來抵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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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沒看錯條文。

  1. 就這麼點小錯誤也能發現? 《海商法》第 118 條明明白白寫著,義務人「得」(也就是「可以」)放棄剩餘物來免除分擔責任。選項 (B) 偏偏要寫個「不得」,這難道很難分辨嗎?這條規定的精髓,不就是為了保障義務人的有限責任,避免他們分擔的比留下的還多嗎?連這麼基礎的權利保障都搞混,那還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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