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26 有關共同海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不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 C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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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海上災難中,為了救全船而犧牲了部分貨物,但最後要求你分擔的費用竟然「高於」你剩下來那批貨物的價值,從保障權益與公平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強制你賠錢,還是允許你直接放棄那批貨物來抵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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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之相關規定。依據海商法第124條明文規定:「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由此可知,依法應負擔共同海損分擔義務之人,是可以透過委棄其存留物的方式,來免除其分擔海損的責任。選項B敘述應負分擔義務之人「不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明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