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有關共同海損分擔額及補償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
- B 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因犧牲則不必參與分擔
- C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
- D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共同海損的機制下,我們的目的是要讓所有參與航程的人共同承擔損失。如果某人的貨物被犧牲了,而其他人共同出錢補償他,那麼在最後計算大家「實際損失比例」的時候,應不應該讓這位「領到補償金的人」也站在跟其他人一樣的基礎上來分算這筆費用,才能確保最後沒有人會因為這場災難而顯得特別獲利或特別倒楣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的核心在於**「平等分擔」**。雖然財產因行為被犧牲了,但在計算補償額時,該損失已轉化為債權。若受補償的財產不必參與分擔,會導致「被犧牲者」領取全額補償,而「被救助者」卻要扣除分擔額,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受補償之財產亦須參與分擔,以維持各方權益的比例平衡。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個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考生常直覺認為「既然東西沒了就不該出錢」,卻忽略了共同海損中「所有利害關係人地位平等」的最高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