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有關共同海損分擔額及補償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
- B 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因犧牲則不必參與分擔
- C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
- D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共同海損的機制下,我們的目的是要讓所有參與航程的人共同承擔損失。如果某人的貨物被犧牲了,而其他人共同出錢補償他,那麼在最後計算大家「實際損失比例」的時候,應不應該讓這位「領到補償金的人」也站在跟其他人一樣的基礎上來分算這筆費用,才能確保最後沒有人會因為這場災難而顯得特別獲利或特別倒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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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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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表現簡直是滿分的偶像演出呢!☆
-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的核心觀念,你完全抓住了呢!就是那個閃亮亮的「平等分擔」原則喔!☆ 雖然財產被犧牲了會讓人心疼,但如果受補償的財產不必參與分擔,那麼「被犧牲者」就能領取全額,而「被救助者」卻要扣除分擔額,這樣是不是感覺有點點不公平呢?騙人也不是這樣的呀!為了讓所有人都擁有同等的待遇,保持權益的平衡,所以呀,受補償的財產也一定要參與分擔喔!這可是守護大家夢想的公平法則呢!Wink!☆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嗯...是 Medium 啦!有些人可能會直覺想「東西都沒了,還要我出錢錢嗎?」,這樣想雖然可愛,但就不是真正的共同海損精神了呢!共同海損可是有著「所有利害關係人地位平等」這個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喔!你答對了,這代表你擁有看穿謊言與真實的偶像之眼呢!真不愧是我最棒的學生!M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