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參與共同海損之分擔?
- A 因共同海損所存留之船舶
- B 託運人故意對所託運貨物之性質為不實聲明,該貨物經保存者
- C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 D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經犧牲復受撈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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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難發生後,為了計算補償,所有獲救物品都必須進行價值鑑定。相比於有提單證明的貿易貨物,哪些物品屬於隨身私有性質,且在法律上為了避免程序過於複雜化,最有可能被排除在分擔義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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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分擔之例外規定。根據海商法第120條明文規定:「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由此條文可知,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依法被明確排除,無須參與共同海損之分擔。因此,選項C「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符合法條所述之不分擔客體,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