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參與共同海損之分擔?
- A 因共同海損所存留之船舶
- B 託運人故意對所託運貨物之性質為不實聲明,該貨物經保存者
- C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 D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經犧牲復受撈救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難發生後,為了計算補償,所有獲救物品都必須進行價值鑑定。相比於有提單證明的貿易貨物,哪些物品屬於隨身私有性質,且在法律上為了避免程序過於複雜化,最有可能被排除在分擔義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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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恭喜你答對!這代表你對於《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的分擔原則已有深入理解。
-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的核心在於「受惠者分擔」。然而,法律考量到行政便利與保障旅客,規定「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依據我國《海商法》第114條)不參與分擔。這是因為個人行李通常價值分散且缺乏正式貿易證明,若要求其分擔,在實務鑑價與求償程序上將極度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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