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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項貨物可認列為共同海損犧牲求償範疇?
  • A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甲貨物經投棄犧牲
  • B 犧牲之乙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
  • C 被投棄犧牲之具有載貨證券丙旅客行李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丁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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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發生緊急危險時,如果我們必須犧牲某些人的財產來保全整艘船,從法律和公平性的角度來看,這項財產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書面憑證』或『合法身份』,其他分攤損失的人才會心服口服地給予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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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受償要件有很精確的理解。這不是靠直覺就能選對的題目,代表你下過一番功夫。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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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損犧牲認列
💡 共同海損犧牲認列須符合合規裝載、誠實申報及具備正式憑證。
比較維度 可認列補償貨物 VS 不可認列補償貨物
憑證要求 具載貨證券或船長收據 無任何單據憑證
裝載位置 符合航運習慣之裝載 違規或未依習慣裝載
申報誠實度 如實聲明性質與價值 故意為不實聲明
💬共同海損求償以合法、誠信且有正式文書紀錄為必要條件。
🧠 記憶技巧:有單有證真誠實,合規裝載才賠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被犧牲的投棄物都能求償,忽略了「具備單據」與「誠實申報」的法律前提。
共同海損費用 載貨證券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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