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海商法上共同海損之適用標的?
- A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但經撈救者
- B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但經撈救者
- C 已報明船長,但已犧牲之有價證券
- D 船上所載運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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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面臨共同海難時,法律原則上要求『受益者』應共同分擔損失。然而,考慮到行政效率與民生保障,對於一般商業貿易貨物與旅客隨身攜帶、價值較分散的私人生活用品,法律在處理『分擔比例的計算成本』時,是否會對其中一類物品做出特殊豁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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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海商法第120條明文規定:「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由此法條內容可知,船上所載運「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依法被排除在共同海損的分擔義務之外,因此不屬於共同海損之適用標的,故選項D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