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海商法上共同海損之適用標的?
- A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但經撈救者
- B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但經撈救者
- C 已報明船長,但已犧牲之有價證券
- D 船上所載運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面臨共同海難時,法律原則上要求『受益者』應共同分擔損失。然而,考慮到行政效率與民生保障,對於一般商業貿易貨物與旅客隨身攜帶、價值較分散的私人生活用品,法律在處理『分擔比例的計算成本』時,是否會對其中一類物品做出特殊豁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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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第 115 條的精髓。法律規定,雖然未依習慣裝載或無載貨證券的貨物在「經撈救」時仍須參與共同海損的分擔,但法律為了保障旅客權益並簡化複雜的計算程序,特別規定旅客行李(若無載貨證券)屬於例外排除對象,不論是犧牲或撈救,皆不列入共同海損。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應分擔損失的貨物」與「得請求賠償的犧牲」之間的細微差別,並準確記憶條文中的除外規定。